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?
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。档案开放是指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,供社会各方面利用,将过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。凡已开放的档案,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。但依据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规定,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,无权”首次向社会公开”。
档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,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,社会就都可以自由利用。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,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了的档案,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。但如果利用的是尚未公布的开放档案,则利用者未经法定渠道批准的,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。
——转自“阜阳档案”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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