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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科技大学档案查(借)阅及利用制度

作者:    信息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19-05-16

 

档案查(借)阅及利用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。为公分发挥档案作用,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凡利用本馆馆藏开放档案,本校教职工须持本人工作证、学生持学生证、外单位人员持有合法证明并办理利用手续。

 

二、凡利用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,除须持有上述证件外,必须经馆长批准后办理以下手续,方可利用,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和档案馆同意,不得擅自公布答案内容:

1利用党政类保密(两会议记录、纪要)档案,需经党办、校办主任同意。

2利用财会、审计档案,须经财务处、审计处负责人同意;

3利用科技保密档案,需科技处及课题组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同意;4利用非本部门产品的保密档案,须经档案产生部门负责人同意;

5查阅人事部门移交档案馆保管的已故人员人事档案,须经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同意;

三、档案一般在档案馆内查阅,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摘抄、复印。原则上不能外借,特殊情况需办理审批手续并注明用途,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,借出档案一周内归还。

四、学校内部各部门查(借)阅本部门档案,可直接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查(借)阅手续,跨部门查(借)阅重要档案材料,须经原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,方可办理查(借)阅手续。

五、借阅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准带至公共场所、不准污损、拆、剪裁、涂改、转借等,不得遗失。未经允许不得复制。若有违规,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、教育、罚款,直至按《档案法》依法处理。

六、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馆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:利用档案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,高校档案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,收费标准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七、凡向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权,并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。

八、财会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不得借出,照片档案一般不借出,如确实要翻印、扩印,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。珍贵照片档案不得借出,必要时由档案馆负责翻印或扩印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9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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